老周在渝北区发现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老周觉得自己是无过错方,想要主张损害赔偿。老周很困惑,这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到底需要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老周的妻子长期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的重大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老周作为无过错方,依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老周应当在离婚时依法主张,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
建议老周收集妻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保留相关记录,在离婚诉讼中依法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或依法单独主张,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纠纷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