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与妻子离婚后,孩子由妻子直接抚养,老周每月定期去探望。可最近妻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老周探望孩子,老周见不到孩子,心里十分着急。老周很困惑,这离婚后探望权被拒绝,到底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老周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妻子负有协助的义务。妻子无正当理由拒绝老周探望,侵犯了老周的探望权,老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障探望权,必要时请求法院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建议老周保留与妻子就探望事宜沟通的记录,先与妻子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望权,若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探望权,离婚后子女抚养等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