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急需用钱,找老李借了十万元,约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可老李转账时,直接先扣下了两万元利息,实际只给了老周八万元,借条上却仍写着十万元。老周很困惑,这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的砍头息,到底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砍头息作出规范。
老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依法属于砍头息。老周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八万元来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条上记载的十万元本金不能作为计算依据。老周依法可以主张以实际到账金额认定本金,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老周保留实际到账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和借条,厘清实际借款本金,依法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本息,与老李协商重新核算,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本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砍头息,民间借贷利息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