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邻居张大爷早年收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张大爷去世,这个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却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张大爷的亲属坚决不同意。老周很困惑,这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到底还能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除,养女不再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再以养女身份继承张大爷的遗产。张大爷的亲属依法可以主张养女不享有继承权,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建议张大爷的亲属收集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文件,证明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依法主张养女不享有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遗产,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继承权并处理遗产分割。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解除收养,继承权争议等继承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