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谈恋爱时,为讨对方欢心,曾口头承诺如果以后分手,就给付对方一笔分手费。如今两人真的分手了,对方向老周索要这笔分手费,老周却反悔不想给了。老周很困惑,这恋爱期间承诺的分手费,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恋爱期间承诺的分手费,若属于基于感情冲动作出的赠与承诺,通常不产生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对方难以依法强制老周给付。已经实际给付的,一般也不能以分手为由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老周应当依法处理。
建议老周梳理分手费承诺的具体情况,对没有给付的分手费依法拒绝强制给付,对已经给付的冷静处理,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相关承诺的法律效力,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分手费,恋爱赠与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