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公公去世后,老周的嫂子常年照顾公公生活起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今公公去世,嫂子主张继承遗产,可其他亲属却不同意。老周很困惑,这继承中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到底能不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老周的嫂子依法可以主张继承,其他亲属不能以她没有血缘关系为由剥夺其继承权,应当依法处理。
建议老周的嫂子收集其赡养公婆的凭证,如日常照料记录,医疗陪护和费用支出证明,依法主张继承权,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继承人资格。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丧偶儿媳继承,赡养义务等继承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