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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6-09-28

老周在渝北区与妻子闹离婚期间,妻子没经老周同意,就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低价卖给了别人。老周得知后非常愤怒,这房子是两人一起买的。老周很困惑,这离婚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另一方到底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作出规范。

妻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侵害了老周的合法权益。若买方是善意的,老周可能难以追回房产,但可以依法在离婚时主张妻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主张其赔偿损失,老周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老周收集房产登记信息,买卖合同和交易价格证据,核实买方是否善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在离婚分割时依法主张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擅自处分房产,离婚财产保护等婚姻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