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给朋友的一笔借款做了担保,如今朋友还不上钱,出借人直接要求老周还钱。老周记得自己签的是一般保证,出借人却说不分那么清。老周很困惑,这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到底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对一般保证作出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老周若确属一般保证,可以依法行使先诉抗辩权。
建议老周核对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约定,若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为一般保证,依法主张先诉抗辩权,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保证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证方式,民间借贷担保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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