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借给朋友一笔钱,朋友还不上,提出用一辆车抵债,双方签了以物抵债协议,可朋友事后又反悔不交车。老周很困惑,这民间借贷中的以物抵债协议,到底能不能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以物抵债作出规范。
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法有效。协议成立后,老周可以要求朋友按约交付车辆抵债,朋友反悔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以物抵债协议,借条和车辆相关凭证,先与朋友协商履行,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继续偿还借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以物抵债,民间借贷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