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与妻子闹离婚,妻子在婚姻期间背着老周给朋友做担保,如今朋友还不上钱,出借人找到老周要求共同偿还。老周很困惑,这离婚时一方为他人担保所负债务,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通常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另一方未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周可以主张该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担保合同和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妻子个人为他人担保所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夫妻共同债务,担保债务认定等婚姻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