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一位亲戚去世,留下几套房产和一些债务,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遗产迟迟无法处理。老周很困惑,这继承中遗产管理人到底该怎么产生,又要如何履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等对遗产管理人职责作出规定。
遗产管理人依法负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事务。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必要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以规范遗产的处理。
建议老周梳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情况,推动继承人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对推选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由遗产管理人依法清理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遗产继承,遗产管理人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