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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6-09-26

老周与妻子在渝北区办理离婚,妻子名下有企业年金,老周自己也有职业年金,双方就这些年金该怎么分割产生了分歧。老周很困惑,这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到底该怎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养老保险金等分割作出规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或单位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相应部分,依法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老周与妻子应当就年金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应份额进行分割。

建议老周收集双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缴付记录和个人账户信息,核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应份额,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协商分割,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分割等婚姻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