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一家工厂上班,几年前受过工伤,最近旧伤复发又住院治疗,单位却说旧伤复发不算工伤,不给他停工留薪期待遇。老周很困惑,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到底能不能再次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三十三条对停工留薪期作出规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依法可以再次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老周应当依法申请确认旧伤复发,单位不能以旧伤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
建议老周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工伤复发,保留复发就医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依法申请享受停工留薪期及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单位拒绝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等劳动争议,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