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的一位远房亲戚去世前立遗嘱,把一套房子遗赠给老周,老周过了两个多月才去办理,却被其他继承人质疑超过了期限。老周很困惑,这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到底有没有期限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老周若在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表示,可能被视为放弃遗赠,应当及时依法主张权利。
建议老周核实自己知道受遗赠的时间,收集遗嘱和通知等相关证据,若确在六十日内作出过接受表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接受遗赠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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