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被车撞伤,为做伤残鉴定花了一笔鉴定费,对方却不肯承担。老周很困惑,这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鉴定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范围作出规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伤残鉴定费属于受害人为确定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老周依法可以主张鉴定费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承担,具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法确定。
建议老周保留伤残鉴定的委托记录和鉴定费票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鉴定费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鉴定费,人身损害赔偿等交通事故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