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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6-09-23

老李的父亲去世前,在病床上当着几个亲友的面口头交代了财产分配,如今几个子女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起了争执。老李很困惑,这遗产继承中的口头遗嘱,效力到底该怎么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时才有效。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老李应当核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建议老李收集父亲立口头遗嘱时的见证人证言和危急情况的证据,核查见证人是否合格,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理清遗产继承关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口头遗嘱,遗产继承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