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女友订了婚,恋爱期间送了不少贵重礼物,还给了彩礼,后来婚约解除了。老李很纠结,这恋爱期间送的贵重礼物,到底能不能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婚约解除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至于恋爱期间的贵重礼物,若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老李可以依法主张返还,具体由法院根据情况认定。
建议老李保留购买礼物和给付彩礼的凭证,梳理赠与的性质和目的,与对方协商返还,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彩礼及相应的贵重财物,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婚约解除,彩礼返还等婚姻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