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离婚后,因为一些原因探望孩子的权利被法院中止了。过了一段时间,老李想恢复探望孩子,却不知道该怎么办。老李很困惑,这探望权被中止了,到底能不能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权被中止后,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即探望不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依法应当恢复探望。老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维护自己与孩子相处和探望的权利。
建议老李改善探望的条件,消除导致中止的事由,收集有利于恢复探望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维护自身和孩子的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探望权,子女抚养等婚姻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