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和妻子离婚后,孩子由对方抚养,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老陈探望孩子。老陈很想孩子,也很无奈,这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自己的探望权到底该怎么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老陈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对方无正当理由阻挠老陈探望,侵害了老陈的探望权,老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建议老陈保留对方阻挠探望的证据,先与对方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探望权,离婚子女抚养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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