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和妻子准备离婚,却发现妻子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债主找上门要老陈一起还。老陈很困惑,这妻子在外欠的钱,自己完全不知情,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自己要跟着还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老陈妻子在外所负的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又没有老陈的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否则,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陈无需承担。
建议老陈梳理债务的形成过程,核查自己是否知情或者追认,收集相关证据,明确债务用途,依法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夫妻共同债务,离婚财产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