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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
发布时间:2026-09-13

老陈的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他同意,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卖给了别人,还过了户。老陈知道后很愤怒,这妻子擅自卖房,自己到底能不能把房子追回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依法归受让人。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有房产,另一方擅自出售,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并且属于善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共有关系,依法可能善意取得该房产,老陈则难以追回,只能向妻子主张赔偿。

建议老陈收集房产共有关系,出售价格和买受人是否知情的证据,核查买受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据此判断能否追回房产,如果不能追回,依法向擅自出售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夫妻共有房产,擅自出售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