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几年前给朋友的一笔借款做了保证。借款到期后,朋友和出借人商量把还款期限又往后延了,却没人通知老陈这个保证人。后来朋友还不上钱,出借人找上老陈。老陈很困惑,这借款展期了,自己这个保证人到底还要不要继续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借款展期属于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老陈书面同意,展期对老陈不发生不利影响,老陈的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仍按原约定执行。老陈需要查明展期是否经自己书面同意,以及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据此判断自己是否仍需担责。
建议老陈调取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查明展期是否经自己书面同意,以及保证期间的计算情况,向出借人提出相应的抗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说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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