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渝北区工作时受伤,被认定工伤,进入停工留薪期。可单位说停工留薪期只有三个月,老陈的伤却还没好利索。老陈很困惑,这停工留薪期到底该有多长,自己伤没好能不能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一般根据老陈的伤情和医疗需要确定,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老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依法可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缩短。
建议老陈收集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明确自己的伤情和需要停工医疗的时间,向单位说明情况并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必要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依法维护自己的工伤待遇。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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