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儿子和儿媳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儿媳,儿媳却不让老陈老两口看望孙子。老陈心里很难受,这当爷爷奶奶的,到底有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虽无直接的法律规定,但基于家庭亲情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老陈可以依法与对方协商探望事宜,必要时请求人民法院酌情支持。
建议老陈与儿媳协商探望孙子的事宜,说明探望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保留沟通记录,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酌情支持探望权,同时注意尊重孩子和监护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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