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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体质特殊,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发布时间:2026-09-10

老陈在渝北区被车撞伤,骨折住院。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提出老陈本身有骨质疏松,体质特殊,撞一下才伤得这么重,要求减轻赔偿责任。老陈很委屈,这自己体质特殊,难道就能成为对方少赔的理由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受害人自身体质状况并非法律上的过错,通常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老陈虽然有骨质疏松,但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仅以体质特殊为由要求减轻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老陈依法可以主张全额赔偿。

建议老陈保留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明确自身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收集保险公司主张减轻责任的记录,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合理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