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几年前给朋友的一笔借款做了担保,如今借款人还不上钱,出借人找上老陈,要老陈这个保证人还钱。老陈心里直打鼓,这都过去这么久了,自己这个保证人到底还用不用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责任有保证期间的限制。老陈作为保证人,需要看保证期间是否已经经过,以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是否依法向老陈主张过权利。如果保证期间已经经过,老陈的保证责任依法消灭,出借人再要求老陈担责,缺乏法律依据。
建议老陈调取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还款情况,查明保证期间是否约定以及是否经过,确认出借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依法向出借人提出保证责任已消灭的抗辩,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说明。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等借贷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