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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举债或转移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09-09

老陈和妻子申请了离婚,正在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内。老陈却发现,妻子趁这段时间偷偷转移存款,还对外借了一笔钱。老陈很着急,这冷静期里干的这些事,到底算不算数,自己该怎么应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仍受法律保护。妻子在冷静期内转移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冷静期内一方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要依法审查认定。

建议老陈收集妻子转移存款,对外举债的证据,固定银行流水和相关记录,及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反映,依法主张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离婚冷静期,财产转移等婚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