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渝北区工作时受伤被认定工伤,处在停工留薪期,单位照发工资。后来发现肇事方还要赔误工费。老陈有点糊涂,这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误工费,自己到底能不能两个都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误工费是侵权损害赔偿。对于因同一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一般遵循填平原则,不能就同一期间的双份工资损失重复受偿。老陈需要结合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的具体项目,依法主张,避免重复计算。
建议老陈梳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情况和误工损失,明确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各自的赔偿项目,收集工资单,收入证明和事故证据,依法向相关责任方主张权利,必要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留薪期,误工费等工伤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