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渝北区一家工厂上班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了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老陈还需要长期护理,也不能正常工作。老陈很困惑,这停工留薪期过了,自己的待遇到底该怎么衔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老陈进入伤残待遇阶段。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法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各项待遇应当依法有序衔接,保障老陈的基本生活。
建议老陈保留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停工留薪期相关材料,及时了解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申领条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遇到问题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伤待遇,伤残津贴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