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父亲再婚多年,临终前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老陈,但同时为再婚的继母在这套房子里设立了居住权,让她可以一直住到去世。老陈很纠结,这居住权到底能不能不给继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老陈的父亲通过遗嘱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是法律允许的。居住权经登记设立后,继母依法享有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直至其去世或者居住权期限届满。老陈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应当尊重继母的居住权。
建议老陈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居住权的设立情况,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尊重继母的居住权利,如有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遗嘱效力和居住权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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