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被单位派到外地出差,处理业务途中不慎受伤。回到重庆后,老陈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说外出期间不算工伤。老陈很困惑,这因工外出受的伤到底算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老陈受单位指派外出出差,处理业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的推脱理由不能成立,老陈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待遇。
建议老陈保留单位派出的证明,出差的相关凭证和受伤经过的证据,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配合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因工外出,工伤认定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