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借给朋友一笔钱,到期后朋友还不上,重新给老陈写了一张欠条,承诺再还。老陈不清楚,这重新出具的欠条,诉讼时效到底该怎么起算,会不会已经过了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条,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重新出具欠条时起重新计算。老陈的权利不会因为原借条到期而当然丧失。
建议老陈保留原始的借款凭证和重新出具的欠条,注意在新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因拖延导致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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