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老陈心里很慌,这单位一复议,自己的工伤待遇会不会就暂停了,这期间的待遇到底还发不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工在争议期间的待遇保障作出了规范。
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议,是单位的法定权利,但这并不当然导致老陈的工伤待遇暂停。在认定结论被依法撤销之前,老陈仍然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建议老陈关注行政复议的进展,保留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待遇凭证,如果单位借故停发待遇,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继续享有工伤待遇。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伤认定,待遇争议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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