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邻居去世前立下遗嘱,把一套房子遗赠给了老陈。老陈忙着处理别的事,两个月后才想起这事儿,去主张受领房产时,却被继承人告知已经过期了。老陈很懊恼,这遗赠到底还能不能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老陈超过六十日未表示接受,遗赠部分应当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建议老陈了解受遗赠的期限规定,如果确实在期限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保留证据,如果已经超期,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遗赠,遗产继承等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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