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结婚前自己付首付在渝北区买了套房子,婚后夫妻俩一起还贷款。现在闹离婚,妻子主张房子有她一半,老陈觉得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这房子到底该怎么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对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老陈婚前付首付买的房子,一般认定为老陈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老陈应当对妻子作出相应的补偿。
建议老陈收集首付款凭证,还贷流水和购房合同,梳理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与妻子协商补偿方案,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定补偿金额。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离婚房产分割,共同还贷等家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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