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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器材伤人,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6-09-02

老陈在渝北区一个公园使用健身器材锻炼,器材突然断裂,老陈摔伤骨折。老陈认为公园管理方没尽到维护责任,想索赔,对方却推说老陈使用不当。这责任到底该怎么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的健身器材属于公共场所的设施,公园管理方负有维护和保障安全的义务。器材断裂致老陈受伤,如果管理方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陈使用不当则可能相应减轻管理方责任。

建议老陈保留受伤现场的证据,就医票据和器材损坏的照片,先与公园管理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健身器材伤人,安全保障义务等民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