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儿子在学校和同学发生冲突,把同学打伤了,对方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老陈很发愁,这未成年人闯的祸,到底该不该由家长来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老陈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伤同学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由作为监护人的老陈承担侵权责任。老陈不能以孩子小不懂事为由拒绝赔偿。
建议老陈积极与对方家长沟通协商,赔偿合理的医疗费等损失,同时教育孩子。如果对赔偿金额有争议,可以依法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责任等民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