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报了个旅行团去旅游,行程中在一个景区游玩时不慎摔伤,住院花了不少钱。老陈觉得旅行社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想找旅行社索赔,旅行社却说这是老陈自己的事。这损失旅行社到底要不要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老陈的摔伤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旅行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老陈保留旅游合同,事故现场的证据和就医票据,查明摔伤原因,先与旅行社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旅游合同,人身损害等民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