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渝北区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家属在索赔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不太清楚,这钱到底该怎么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
老陈去世后,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这笔费用一般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建议家属保留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的年龄和劳动能力证明等证据,据此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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