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邻居在小区里公开散布老陈生活作风不正的谣言,闹得人尽皆知,老陈的名誉严重受损,精神上也备受煎熬。老陈很愤怒,这精神上的伤害能不能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邻居公开散布不实谣言,侵害了老陈的名誉权,属于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如果给老陈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陈有权要求邻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老陈收集谣言传播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先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道歉,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