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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为他人保管物品,损坏了要赔吗
发布时间:2026-08-30

老张出国期间,把一件家具无偿寄放在朋友老李家里。回来取时发现家具受潮变形了。老张要老李赔偿,老李觉得自己好心帮忙还要赔,实在委屈。这到底该不该赔。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和收费保管在责任标准上有所不同。老李作为无偿保管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家具受潮是因为意外漏水等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有重大过失,则可能要适当赔偿。

建议双方先查明家具受损的具体原因,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老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老李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判定是否赔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管合同,损害赔偿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