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在医院做手术后出现并发症,怀疑是医生操作不当造成的,但医院坚称自己没过错。老陈想起诉医院,却不知道该怎么举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患者需要证明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以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对于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违反诊疗规范等情形,可以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而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
建议老陈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保留医疗费票据,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明确责任。如果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要固定好相关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