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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房子低价卖给一个子女,其他子女能主张吗
发布时间:2026-08-30

张大爷生前把自己名下的房子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卖给了大儿子,其他子女得知后觉得吃亏,认为这损害了自己的继承利益。他们能不能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张大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生前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包括卖给子女。只要交易是老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价格高低属于处分自由的范畴,其他子女一般不能仅以价格偏低为由主张无效。除非有证据证明老人当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建议其他子女先了解老人卖房时的真实意愿和精神状态,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处分无效,应当尊重老人的决定。如果确有疑点,可以收集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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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