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郑借了十万块,对方只转了九万,说先扣掉一万当利息。到期后对方却按十万的本金算利息,老郑越想越不对劲,这砍头息到底合不合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老郑借十万只拿到九万,属于砍头息。按照法律规定,他应当按实际拿到的九万作为本金计算利息,那预先扣掉的一万不能算作本金,更不能据此计算利息。
建议老郑保留实际到账金额的银行流水和借条,主张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本金计算利息,多算的利息部分依法予以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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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