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惠逛商场时,因为地面刚拖过没设警示牌,一脚滑倒摔伤了胳膊。商场却说是她自己不小心,不肯赔。
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地面湿滑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滑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老惠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商场不能一推了之。
建议老惠保留事发照片,就医记录和费用票据,向商场主张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维权。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共场所受伤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