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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泳池溺水,经营者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08-18

小梁去一家游泳馆游泳,泳池边救生员不足,他不小心溺水,幸好被旁边的人救起。小梁后怕不已,这家泳池救生员配备不足,出了这样的事,经营者到底要不要担责。

游泳馆等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游泳馆救生员配备不足,或者没有尽到提示,救护义务,导致小梁溺水,游泳馆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梁作为成年人,自身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自身也有疏忽,责任比例会相应调整。

建议小梁保留入场凭证,事发经过和就医记录等证据,与游泳馆协商赔偿。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公共场所受伤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判断责任划分。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