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坠落,把她吓得摔伤,住院了好几天。刘女士找物业索赔,物业却说电梯维保是外包的,与自己无关。
这涉及管理人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电梯属于共有设施,物业作为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对电梯负有日常管理和维保监督的责任。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定期督促维保,未及时消除隐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物业和维保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内部追偿的问题,不能以此对抗刘女士。
建议刘女士保留事故证据,就诊记录,费用票据等,向物业主张赔偿。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电梯事故致害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明确责任主体。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