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些现金和证件。他通过证件联系上失主并归还,可失主清点后却说钱包里的钱少了,怀疑是小陈拿的,扬言要告他。小陈很委屈。
这涉及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小陈主动归还钱包,本身是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行为,值得称道。
至于失主主张钱包里的钱少了,需要由失主举证证明钱包里原有金额,以及是小陈拿走了差额。如果失主拿不出证据,仅凭单方说法,通常难以获得支持。小陈应当说明情况,保留归还时的记录,必要时可请警方介入查证。
建议拾得财物时,尽量在有人见证或留有记录的情况下归还,避免产生误会。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拾得遗失物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如何维护自身清白。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