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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标价十九块九,结账时变成二十九块九,这算不算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2026-08-12

吴女士在超市买了一袋零食,货架上标价十九块九,回家看小票发现实际收了二十九块九。她回超市理论,超市说"系统没更新"、"新价格刚涨"。吴女士觉得被骗了。

超市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这种情况超市应按照标价收取费用,退还多收的十块钱。如果超市存在主观故意的价格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支付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建议消费者购物时核对小票,发现价格不一致立即向商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保留好小票和货架标价的照片作为证据。在重庆遇到消费价格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