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挤早高峰地铁时被人推倒,脚踝被踩骨折,医药费花了好几千,一个多月不能上班。出院后找地铁公司索赔,对方却说"人多没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铁运营方有义务维护站台和车厢内的乘客安全,包括高峰期的客流疏导、秩序维护和必要的安全提醒。如果地铁公司在早高峰没有任何管控措施,就可能构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如果推人的人能找到,他才是直接侵权人。但现实中早高峰找出谁推的几乎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地铁运营方没尽好安保义务,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给普通人提个醒:遇到这种情况一是及时报警保留接警记录,二是调取监控录像,三是就医时保留好所有票据和诊断证明。这些都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有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